(网经社讯)2019年开始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仅指向“电子商务平台”,而近期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报送规定》)则指向“互联网平台”。涵盖范围远超电子商务场景。
为什么?——全面收网!
这种广泛覆盖体现了政府对平台经济全业态的税收监管意图。
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你可能会很难,但你只能面对。
两大概念定义与范围对比
电子商务平台被定义为“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等服务” 的主体,其范围限于直接参与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平台。《电子商务法》仅调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且排除金融产品、内容服务等特殊领域。
《报送规定》则将“互联网平台企业” 定义为 “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 的主体,涵盖范围远超电子商务场景,包括网络直播、货运、灵活用工、教育、医疗等服务平台,甚至包括为小程序、快应用提供基础架构的平台。
特殊领域监管突破
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被排除的金融产品、内容服务等特殊领域,也被《报送规定》纳入其监管范围。
根据《报送规定》原文,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
金融产品领域:网络贷款平台被明确列为第六类需报送的平台类型(“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内容服务领域: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等内容服务平台同样被纳入报送范围,属于第五类平台类型。
跨法衔接构建监管合法性
不仅如此。《报送规定》靠山除了《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还有一个终极靠山《税收征收管理法》。
尽管《电子商务法》第2 条排除了金融产品和内容服务,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 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要求 “有关单位和个人” 提供涉税信息。该条款为税务部门向非电子商务场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获取数据提供了一般性法律依据。例如,货运平台虽不直接销售商品,但作为运输服务的组织者,其掌握的司机收入信息属于税源监控的关键数据,税务部门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平台报送。
《报送规定》通过跨法衔接,将金融和内容服务平台纳入“网络交易空间组织者” 范畴,从而获得合法性基础。
以数治税,破解信息不对称
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等涉税信息。而平台企业作为连接众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中间枢纽,掌握着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涉税信息。
从《电子商务法》的“电子商务平台”到《报送规定》“互联网平台”,将调整对象扩展,要求更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能够让税务机关获取更丰富、更准确的税源信息,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和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通过对平台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发现涉税风险,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防止税收流失,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平台经济的跨领域特征要求税收监管规则突破传统行业划分。《报送规定》将网络直播、灵活用工、金融产品和内容服务等平台纳入监管,反映了“以数据治理为核心、以税收公平为目标” 的治理逻辑。
最后的话
互联网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报送规定》的核心作用在于提高征管效率和准确性。
以前,征纳双方玩的是“躲猫猫”,现在没得“躲”了。